3天拆除10家污染猪场连日来,高阳乡以雷霆手段,于17日全面完成对存栏250头以下的污染生猪养殖场拆除工作。 近日以来,阴雨霏霏,对户外猪场拆除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毫不松懈,冒雨挺进,坚决完成每日定下的目标计划。经过三天的工作,10家猪场的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在全县范围内率先圆满完成整治工作。对于生猪整治,有些人总认为,为什么要和“一群猪过不去”。大家不能存在误区:我们不是和猪过不去,也不是和养猪过不去,而是和粗放型养猪所造成的污染过不去,是与当下的违规复养行为过不去。 我们是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但绝不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相信,在这场攻坚战后,定能还大家一个美丽的新环境。到那时,蔚蓝的天、碧绿的水、热情的人,共将营造一个崭新的环境。 附:生猪养殖整治相关法律法规 生猪养殖整治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养殖场在建设、养殖等各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养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罚款、拘留、养殖场被关闭或拆除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顺昌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