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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教,父有过”
2021-11-26 10:07:01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  

 11月23日,延平区法院向一起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家长发出该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及《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要求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延平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小文(化名)的父母对小文的教育方式存在很大问题,小文平时与父母几乎“零沟通”,家庭教育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小文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应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充分履行其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经过综合评估,决定对小文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了让此次家庭教育能够在温馨而又严肃的环境下进行,承办法官将这场特殊的“家长会”选在了延平区法院“詹红荔工作室”进行。

“家长会”上,承办法官先是向小文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小文的家长限期到社工组织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随后,承办法官对两位家长进行了深刻教育,要求二人认真反思其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告诫其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切实担负监护职责,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法官表示,将会对教育效果进行跟踪回访。

开完“家长会”,小文的父母也表示,自己的教育方式确实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孩子的沟通存在很大障碍,将会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努力让孩子向更好的方向成长。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曾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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