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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肉类及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2025-06-27 10:29:08  来源:顺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俊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顺昌县食安办、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肉类及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2025年7月2日至7月31日

    二、整治范围:顺昌县辖区内

    三、重点整治内容:

    1.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肉类及其制品。

    2.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4.将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及其制品肢解掺入已检验、检疫合格肉类及其制品中一同销售等违法行为。

    顺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项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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