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爱互持,共同营造和谐家庭。但往往也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发展到不可调和程度,最终诉诸法律。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82岁的美美(化名)有一子,在本应乐享天伦的年纪,她却经常过得并不顺心。原来,美美的老伴去世前曾写下一份遗嘱,明确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某房屋由美美继承。美美老伴去世后,小明由于没有其他住房,婚后便一直带着其妻子与美美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近年来,美美因琐事与小明夫妇在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美美无奈之下,遂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明搬出房屋。 小明认为,这房屋在购买的时候我也出了钱,现在我生活困难,才不得已合住,而且也方便我们在家照顾老人。若美美可以适当补偿,我也同意搬离。 美美认为,这房子是属于我的财产,小明虽有帮助支付部分购房款,但只是代付行为。我年纪大了,他带着妻儿住在我家中,不仅没有善待我,反而还时不时拿小事与我争吵,有些事还叫不动他。只有我们分开居住,才能让我住得舒心愉快。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美美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后,美美有权继承老伴的房屋份额。因此,美美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小明作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未能妥善履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责任,家庭成员间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客观上导致居住矛盾持续升级。现小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小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美美亦表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用于过渡性居住安置。法院认为,双方暂时分居既符合物权保护要求,亦能为缓和家庭矛盾创造缓冲空间。 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美美同意向小明提供另寻住房的必要资助,小明则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并妥善安置;同时,小明当庭明确表示将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通过定期探望、主动关怀等方式重建母子亲情。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而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祖孙三代共聚一堂是家庭幸福和睦的写照;在人口流动性增强的现今社会,父母子女共聚三餐的生活,也是众多空巢老人、独居青年所梦想的幸福生活。但老人与年轻人生活习惯的迥异也是客观现实,甚至有极小部分子女依附于父母生活,给老人带来负累。以本案为例,小明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其虽称与母亲共居是为相互照顾,但美美确已再三表示不愿与子女共同居住。因此,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美美有权利要求小明搬出房屋“图个清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