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5年2月21日,顺昌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辖区内首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应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应某因楼下广场舞音响打扰其酒后休息,心生不满,从位于15楼家中阳台向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泼水。由于未能制止楼下广场舞音响声,应某便先后两次从家中阳台向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扔掷玻璃材质的白酒空瓶,导致一人头部被砸伤。经鉴定,该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从高层住宅向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抛掷玻璃酒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顺昌法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应某作出上述处罚。 旁听观摩 此次庭审特别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辖区多家物业公司、居委会工作人员共20余人参与旁听。参与代表委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通过真实案例直观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对今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社区矛盾和安全隐患源头预防,筑牢社区安全防线。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高空抛物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勿“以身试法”,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