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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昌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兰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兰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后分别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持枪,纠集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上山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猎捕到“山麂”“山鸡”“白鹇”“飞狐”“野兔”等野生动物共7只。 经鉴定,四被告人所猎杀的小麂、环颈雉、白鹇、棕鼯鼠、华南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狩猎使用改装的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四被告就其违法行为造成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庭审现场 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庭教育 庭审最后,审判长对四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同时就捕杀野生动物的危害后果向旁听人员进行普法。 法官有话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并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特许猎捕证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没有情节严重或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实际遭受损失的要求。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拓展延伸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顺政综〔2018〕50号) 顺昌县全境禁止捕猎野生动物,2018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为禁猎期。 问:在非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会构成犯罪吗? 答: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就算是在非禁猎区、禁猎期内,如果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也会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