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昌法院邀请县税务局3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一起危险驾驶罪的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2023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兴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高阳乡高阳村幸福路往顺昌县高阳乡振科村方向行驶,行至顺昌县国道528线429公里处高阳乡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1,属醉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兴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兴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罗某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从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警钟长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远离酒驾醉驾,做到安全文明驾驶。(陈颖诺 郑卓 王慧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