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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城区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2-01-25 11:24:15  来源:顺昌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俊杰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引导人民群众理性、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有效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我县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六)。

    二、限制燃放区域

    城中路、城北路、南北街、中山西路、中山中路、中山东路、水南大桥、城南中路、城南东路、龙山路、塔山路、东门大桥道路两侧范围内。

    三、集中燃放区域设置

    (一)有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双溪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无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由双溪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燃放区域以外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后,燃放人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烟花爆竹废弃物。

    (四)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禁放烟花爆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大城区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形成自觉文明维护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由顺昌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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