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武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邵武法院提起公诉。邵武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事处罚。
3月7日13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朋友郭某某家中聚会,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毁。经邵武市公安机关勘察发现,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慈浩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