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县司法局洋墩司法所通过公调(公安和调解)对接机制,受理了村民苏某与乐某的矛盾纠纷调解案。 经调解员了解,今年7月上旬,苏某与乐某约定,苏某以19000元转让金将临街的面点店,包含全部原料、机器设备、以及至11月底的租金转让给乐某经营,同时传授乐某面点制作技术,双方当事人就此约定达成口头协议。7月9日,乐某先行支付了10000元转让金,双方约定剩余9000元转让金,待技术学习到位后再行支付。当天,苏某将面点制作配方书面写给乐某,并面授制作技术。经营近一个月后,乐某认为苏某一方技术指导不到位,不愿意支付剩余的转让金,欲终止协议。苏某则认为双方已约定转让金及给付方式,且自己已有其它生意安排,不可能再接手面点店。双方争吵不休,遂引发本起矛盾纠纷。 调解员向乐某指出,双方虽是口头协议,但已经开始履行协议内容,随意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调解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出让方苏某降低转让金,受让方乐某后续自学技艺,双方接受调解建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8月5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大致内容如下:苏某将面点店转让金降为17000元,乐某当场支付剩余的7000元;乐某可继续向苏某请教面点技术;双方不再就此产生任何争议。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民间习惯以口头形式约定协议内容,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协议中有关传授技术的约定就存在不确定性了,因为传授技术无法具体量化,即无法完整用口头表述。所以在经济往来中,双方应尽量订立书面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争议亦能有据可查。(林智胜 张延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