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张某(未婚、26岁)在包工头施某所属的工程队务工,2020年6月17日中午休息时,张某与两个老乡亲戚相约,到附近野外休闲游玩,期间张某擅自下到一深水潭游泳意外溺亡,其母赵某得知儿子溺亡,从外省赶到当地,以没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包工头施某给付儿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0万元, 施某认为是张某私自下水游泳溺亡,且溺亡发生在工余时间,张某溺亡与自己无关,双方遂引发矛盾纠纷。 死者亲属一共从外省来了近二十人,声称不解决赔偿,将不对尸体进行火化, 这给当地政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好这个意外事件,将有利于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镇党委、政府的指示,县司法局埔上司法所及时介入了这起矛盾纠纷处理。 调解员首先对死者亲属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告知他们赔偿是基于民事责任或者侵权事实,死者溺亡是其自发行为所致,与他人没有直接关系及因果关系,故应该自己担责。若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考虑与包工头施某某进行协商,但不能因此漫天要价,更不能毫无依据的提出150万元天价赔偿。调解员向施某某一方指出,死者系你雇佣这是客观事实,虽然从责任上是死者个人原因导致溺亡,但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适当补偿也在情理之中。调解员同时肯定了施某在意外溺亡发生后,出资打捞尸体等积极主动行为。 但施某仍认为死者是私自下水游泳,且不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溺亡,坚持一分不赔。死者亲属咬定就是施某未尽到管理义务,执意要求施某予以人身死亡赔偿。针对这一情形,调解员对死者亲属开导分析:一、死者张某已26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下水游泳有危险;二、张某不是在为施某工程队工作期间溺亡,故其死亡与施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无关联,要求赔偿150万元依法无据。考虑到死者母亲赵某某无收入来源,且死者父亲早年亡故的实际情况,未来生活养老有一定困难,给予死者母亲适当补偿亦在情理之中。 在多方沟通协调下,施某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死者母亲人民币10万元以慰亡者亲属。历时四天的紧张调解工作终于在6月20日划上句号,当天死者亲属及时将尸体进行了火化处理。 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施某同意一次性补偿死者母亲赵某人民币10万元, 该补偿款当场给付对方;2.赵某收到补偿款后,立即将尸体进行火化处理;3.本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该法第18条同时规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死者已26岁是成年人,对社会活动应当有完全的判断力,应当清楚下水游泳可能的危险。 同时雇佣过程要注意分散劳务用工风险,及时为劳务人员投保意外保险等,各类工商实体更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等,不至于使企业发生额外风险支出,这样才能专心致志地抓好企业的发展壮大。(陈榕 张延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