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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疾欲高额索赔 调解介入归理性维权
2020-06-29 20:21:42  来源:顺昌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某企业退休人员余某某受雇于城区某校,担任门卫值班员工作,与校方系临时雇佣关系。2019年4月10日中午时分,余某某突发脑溢血,被迅速送往县医院抢救医治,并住院至同年7月22日出院回家养病至今。住院治疗给余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其亲属欲向校方主张高额人身损害赔偿。因前期双方协商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共识,遂引发纠纷,期间余某某亲属甚至越级到省信访局上访。经由启动的访调(信访与调解)对接机制,县司法局双溪司法所受理了这起矛盾纠纷调解案件。

专职调解员告知余某某亲属,其为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会保障,故与校方未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仅为临时雇佣关系。突发疾病与其自身体质有关,该突发疾病并不能证明校方存在明显过错,更不得因此漫天要价,要求校方予以高额赔偿。在与校方代表沟通时,专职调解员指出,余某某毕竟是校方临时聘用人员,突发疾病时发生在校区内,无论从侵权责任还是人道主义都应予以一定的补偿,方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双方这才逐渐冷静下来,对补偿数额进行了理性协商沟通。考虑到学校也是非盈利单位,余某某亲属同意在补偿数额上做出一些让步。

2020年6月22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书面人民调解协议:由校方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余某某自愿接受校方上述数额补偿款项,不再就此提起诉讼或进行上访等争议;该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这起历时近一年的矛盾纠纷案件终于得以成功调解。

 《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这一事件后,该学校对聘用门卫值班人员已改进,规定受雇者必须是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并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为他们投保工伤保险,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用工机制。(温桂兰 吴成功 张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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