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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法院:坚持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2020-01-08 15:29: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福建法院运用司法力量全力保护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 

    山水向美 法治护航 

    东南网1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要有更强的生态意识,大力保护生态环境,使福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五年多来,福建法院坚持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共审结各类生态环境案件20702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护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同时,适用“补种复绿”1300余件,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放养鱼苗756.7万尾,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打好“碧水保卫战”

    福建水资源丰富,河流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740条,水资源总量在全国排名第12位,居华东地区之首。河流众多,流域面积大,使我省的流域水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去年11月10日,一场别开生面的闽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行动,同步在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的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五地法院启动。五地法院通过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生态审判工作格局,共同护航闽江流域地区的绿色发展。

    “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是问题在水中,根源在岸上。”省法院副院长林玫瑰说。

    近年来,福建法院围绕闽江、九龙江、敖江等流域治理的环境保护需要,通过创新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审理好各类生态案件;加强流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联动,广泛推行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化学絮凝、生物水草等水域生态修复方式,打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组合拳,守护好绿色家园。

    闽江在闽侯穿城而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相伴而生,水资源破坏问题引发社会关注。闽侯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性,因地施策,创新适用增殖放流方式,辅助修复受损水体。

    2018年1月,闽侯法院审结被告人林某锋、林某焰、陈某杰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林某锋租用被告人林某焰的码头,私自雇佣工人非法采砂3523.28立方米,涉案三名被告人均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同时,经征询生态专家意见,三名被告人向闽江流域投放5000余斤闽江本土贝类进行水体修复。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福建法院共依法审结各类涉流域生态环境案件469件,其中污染流域环境刑事案件191件,涉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

    构建生态保护“大司法”

    在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陂子角村,曾因大火留下的满山疮痍如今化为满眼绿意。

    2014年11月,卢大娘到农田干活,将铲好的稻草堆成堆并点火燃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155亩林地受损。永定法院积极促使卢大娘与被毁山场林权所有人签订补种协议,最终对卢大娘从宽处理,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其缓刑。

    补种复绿的做法源于生态修复司法理念,这种做法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

    惩罚是手段,挽救修复才是目的。五年多来,福建法院构建生态保护大司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防治污染和修复生态并举,大力推进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拓展修复范围,从林地延伸至水流、海域、滩涂等领域,多层修复、立体保护;丰富修复形式,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龙岩、三明法院依法发出“护河令”“净水令”“管护令”“放养令”,南平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等,对维护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安全起到促进作用。

    跟踪修复效果,建立修复过程中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加强对环境侵害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或回访。监管修复资金,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有效规范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目前全省已有2个中级法院和22个基层法院设立账户。漳州法院首创覆盖市县两级的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制度。

    突出司法功能延伸。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司法两个协作平台,服务保障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鼓励各地法院创新创优,福州法院开展“古树名木司法保护行动”,漳州法院创新水生态公益补偿机制,平潭法院加强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有效拓展司法保护领域。

    此外,我省还先后建成10个国家级、省级环境资源审判研究与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基地首创精神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

    念好“生态紧箍咒”

    推进创新,凝聚部门协作强大合力,福建法院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原则,加大力度为生态环境司法提供服务保障。

    2018年3月至5月,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仙游县双溪口水库上游河道非法挖取砂石料,破坏了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仙游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资源补偿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21.4万元。去年6月5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启动修复。

    该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合法合规使用?去年5月21日,在省高院、省审计厅指导下,莆田在全国首创“生态司法+审计”制度,通过审计监督,及时监管修复费用的运用和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费用落到实处。

    “‘生态司法+审计’机制,迈出矫健探索的步伐。今后,法院与审计部门的衔接将常态化,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工作模式。”莆田市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不仅要审“钱”,还要审“绿”,审判机关和审计机关通过优势互补,达成共识,协调行动,促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推动“生态司法+绿色金融”相衔接。强化部门协作,为林区林农享受林业金融产品“福林贷”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去年3月,三明中院出台司法服务保障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广绿色金融改革。

    推动“生态司法+修复保险”相衔接。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将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纳入承保范围。目前,宁德法院正在开展“生态+保险”机制试点。

    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衔接。坚持以案释法,建立集理念传播、成果展示、法治教育、文化推广、保护体验“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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