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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损害欲索巨额赔偿 调解介入促成理性维权
2019-11-05 10:48:52  来源:顺昌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近期,县司法局双溪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公调(公安与调解)对接劳务损害赔偿案件,并且是当天受理当天结案,圆满化解一起将要激化的矛盾纠纷案件。


10月18日,几个外地务工人员,又抬着刚从医院出院的老乡,来到城区某店面门口要求店老板予以赔偿,引来许多群众驻足观望,影响了店面经营活动,前一天他们已经被公安110民警劝导回去一次了。原来他们给这家店进行装修劳务时,一位秦姓老乡被倒下的墙体压伤,店老板虽已支付他的住院费用,双方因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产生争议,所以气急败坏把伤者抬到店面要店老板给说法。


听从公安城关派出所民警的建议,双方来到县司法局双溪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以期协商解决纠纷,双溪司法所专职调解员热情接待了双方当事人。伤者秦某某一方要店老板最少赔偿20万元,说伤者或终身残疾,将失去劳动力。而接受劳务一方卢某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已经尽到义务,支付了伤者的住院费用,再要求赔偿20万元是“狮子大开口”。


专职调解员对秦某某指出,主张赔偿应依法行事,赔偿构成要有理有据,将伤者抬到店面更是违法行为。秦某某接受了调解员的问询,并提供相关住院票据,证明受伤严重的程度。同时调解员对卢某指出,选用劳务人员应注意把关,施工场所应具备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应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赔偿责任。受害方逐渐冷静下来,不再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双方经多回合协商后,并都做出让步后,终于将赔偿数额确定在10万元。当天下午,双方在双溪街道办调委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法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日常劳务关系的建立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有可能产生得不偿失的后果。


本案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1、选择劳务人员时,最好找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2、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范劳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3、核实劳务人员是否有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或工伤保险,以分散劳务风险承担。(温桂兰 张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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