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晚,兰某木、兰某金、兰某辉三人雇佣滴滴车从城区往洋口镇石溪方向回家,其中一人醉酒呕吐造成车内污损,下车时滴滴司机要求三人赔偿200元洗车费,遭到拒绝。滴滴司机李某尊遂产生报复心理,开车撞倒其中一人,并使用棍棒对三人的头部等身体部位进行殴打。经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李某尊归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因故意伤害罪李某尊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就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县司法局洋口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接受了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专职调解员首先对犯罪人家属进行普法教育,发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办法解决,使用暴力只会触犯法律,只能与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对受害方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调解员指出案件中三个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存在,应在合理范围主张赔偿权利,调解员分析了这个案件的核心所在,提出初步调解方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三点: 1,李某尊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兰某木、兰某金、兰某辉)人身损害直接医疗费38938.97元,以及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0000元,以上共计赔偿人民币108938.97元; 2,受害方(兰某木、兰某金、兰某辉)出具书面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从轻或减轻对李某尊的处罚; 3,双方今后不再就此类事项发生任何争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客运市场除传统的的士车外,还有各类网约车等的竞相加入,由于预约方便、价格较低,许多人都愿意选择滴滴车等出行。滴滴车等较为松散的网络化管理,不意味着可以将法律法规置之脑后,更不能无故伤害乘客的人身安全。去年国内发生的多起网约车司机伤害案件,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对网约车出行安全的高度关注。《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客人、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及时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2018年11月20日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从轻判决:判处李某尊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网约车及出租车等相关服务工作。目前李某尊正在我县某司法所所属社区服刑,他对自己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后果十分后悔,表示要遵守服从社区服刑的各项法律规定,明确身份意识,争取早日解矫重新做人。(王宿岚 张延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