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江西籍果商邓某与元坑镇蛟溪村果农黄某,2018年上半年签订脐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某向邓某销售脐橙10万斤,每斤价格1.77元,并有若干质量要求,邓某给付定金3万元。2018年11月24日,黄某组织人员已经采下果实2万多斤,正准备装车,果商邓某在看到脐橙品质不满意后,便要求取消这份合同,甚至说定金也可以不要。黄某这边的人员可不干了,拦住运货的大车,双方人员将要发生肢体冲突,接到110报警,属地派出所到达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过激行为,民警建议合同履行是民事行为,可以走人民调解途径解决。 该村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郑建辉第一时间赶到果山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双方定立买卖合同在先,本来是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的,但因下半年雨水较多,果实表皮有斑点,以及果树品种差异等,影响了脐橙的整体质量。综合这些因素,在法律协理员调解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口头协议:1、黄某已经采收的约2.5万斤脐橙仍按每斤1.77元,由邓某收购,其它未采收的由黄某自行处理;2、定金中的1.2万元抵扣作为收购脐橙的价款;3、定金中的另外1.8万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黄某。以上协议内容双方当场兑现履行完毕,当事双方十分感激法律协理员公道处理事情的做法。 在县委政法委指导下,2018年年初以来,我县各村(居)均配备了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是全市该项工作的创新之举。县司法局对这些人员进行了上岗业务培训,已经举办了四期培训班,郑建辉是第一期培训班学员。村(居)里发生的矛盾纠纷就地能得到及时解决,对基层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 案件简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担保法》第九十条同时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有书面合同并约定了定金是正确的做法。对于是否能够适用合同履行过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柑桔存在的质量问题,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才能具有说服力。但是,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会更具法理之外的情理。(雷雪琴 张延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