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就有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松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明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今年3月,在未办理并取得烟草部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营准运证的情况下,张某明驾车载了“软中华”、“硬中华”、“玉溪”等牌子香烟275条,从漳州市云霄县运往浙江省浦江县销售。途经长深线闽浙省际卡口时,被松溪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被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核价共计79700元。(连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