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贷款漏洞 3000万元贷款“打水漂”,某商业银行却只能承担案件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2013年9月初,某商业银行与某世纪控股公司、某置业发展公司、陕西省某矿业公司及秋涛等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同年9月下旬,某商业银行向合同方发放融资贷款3000万元。 因无法收回贷款,某商业银行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武汉中院审理查明,某世纪控股公司等向该商业银行提供的、对某钢铁集团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合同及票据均为虚构,撇清了钢铁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武汉中院依法判定某世纪控股公司、秋涛等人清偿债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经过“四查”,也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1万多元,轮候查封总面积260多平方米的房屋两套。 “1万多元存款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乃杯水车薪,轮候查封的房屋又不能处置。”本案执行人员说,该公司早已是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个人均不知去向,所有送达都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喻英辉说,该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源头在于债权人未控制好自身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借贷人融资时就处心积虑地编造一系列合同、票据,而且所有合同、票据只有复印件无原件。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时就应逐一核实贷款提供的证据。”办案人员说。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追究提供虚假票据者的刑事责任或者向贷款审核人追偿? 湖北一家基层法院一名不愿公布姓名的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存在“软肋”,如果追究贷款人提供虚假票据的刑事责任,就会将自身贷款审核不严的漏洞暴露无遗,乃至受到追责问责。 “有些老赖恰恰是看到这一点,捏准了金融机构的软肋,不忌惮用虚假材料申请巨额贷款。”这名执行人员说。 用尽程序拖延 在法院拍卖前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利用仲裁调解以房抵债规避执行,通过案外人及其儿子提出异议阻止执行……这些貌似“合法”方式规避执行的手法,马菊用了个遍。 2016年1月11日、2月22日,武汉一国有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西方纺织有限公司以及西方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菊执行案,涉案标的额1.2亿元。 执行中,武汉中院冻结了马菊在北京西方纺织公司享有的100%股权,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海口市的房产。 2016年8月1日,武汉中院准备拍卖北京西方纺织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拟定拍卖时间是9月19日。 但同年9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北京西方纺织公司破产清算案。 因被执行公司申请破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武汉中院不得不停止拍卖。 马菊名下位于海口的一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2016年4月,马菊以抵偿员工工资、奖金等的名义,通过仲裁调解将房产抵给其员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武汉中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 房产评估报告送达马菊后,她的两个儿子又以主张房产继承份额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阻却执行。 经审查,武汉中院查明,案外人所提异议于法无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目前,马菊因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像这种滥用法律赋予的异议、复议程序打‘拖延战’的并不在少数。”武汉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晏钢说,有些被执行人明知财产评估报告是客观公正的也要提异议,且多在15天异议期几近届满时提出,把程序用尽,能拖就拖。 一些基层法院一线执行人员告诉记者,更有甚者,有些被执行人采取“倒签”(时间提前)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基本法律原则,安排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执行讲公正,也要讲效率。如何堵住被执行人运用‘合法’手段阻却执行的行为,值得包括法院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思考。”叶伟平说,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除法院努力外还需各方合力。(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被执行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