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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司法局:《刑法》中涉黑案件适用法律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03-05 11:40:27  来源:顺昌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林强  

(一)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

以上法条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间作出立法解释,该解释后被综合到2011年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内容中,形成现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该法条严格界定了涉黑案件的性质和特征,可见国家立法历来对涉黑案件保持高压的态势。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往往涉及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对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一般累犯构成则是五年内重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不同以往,目前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随着时代发生了变化,组织公司化、头目幕后化,更多通过"软暴力"手段攫取利益。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金融、放贷等各领域渗透,甚至向基层政权渗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莫大的危害。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在合法交易的掩护下,已经完成罪恶的"原始积累",不甘于地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基层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获取政治上的庇护甚至直接得到政治权力,由黑变白,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这种黑金政治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如果黑恶势力任其不断壮大,将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发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方针,一场声势浩大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犯罪分子于2018年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并要求广大群众勇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法律规定,所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制裁。这场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借助扫黑除恶在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而改变基层政治生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扫清障碍。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顺昌县司法局 张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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